从报道中可以看出,梁丽与许霆相比,区别在梁丽不存在主观故意。因为她并没有把这个先前被人“丢弃”、如今成烫手山芋的箱子据为己有。就像以往一样,梁丽认为这是被安检检测出来、不能带上飞机的弃物,随手放进了清洁车里,然后放在了残疾人洗手间里。
厕所可是公共场所,如果梁丽真的想占有这个箱子,一定会小心地藏起来,既不会把它放在厕所里,也不告诉大家自己捡到一个“电瓶”。而且,当别的清洁工发现她捡到的是一箱黄金时,她仍然不敢相信这是真的。当人家告诉她失主已经报警时,纯朴的梁丽满不在乎地说,“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”。
没有明天,只有今天。2个多小时后,警方找到了梁丽。梁丽交出了箱子,却还得随警方走一趟。这一走厄运就来了……刑拘、起诉,甚至可能被判有罪。
看了这样的悲剧,当笔者既为清洁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感到难过,也为她的朴素遭遇无情的法律感痛心。痛心之后,剔除去个人原因,深思这种悲剧重演的社会根源,笔者认为,原因有N个。
一是疑似有罪推定的幽灵在闪铄。乘客携带违禁物品被查禁是机场常有的现象,女工在垃圾箱旁边捡到“丢弃”的物品很正常。面对这种事实,清洁工仍然遭刑拘,其理由不外乎“为什么不及时交公呢?”有罪推定的狐狸尾巴摆得非常活跃。
二是公大于私的历史痕迹还未彻底洗脱。虽然物权法已经实施,但在不少公职人员尤其是某些执法人员内心深处,“公大于私”的思想仍然普遍而严重地存在。公私物品同时不见了,往往重公轻私;政府的公事往往优先于公民的个体私权,为了修路,半夜把农民的麦苗铲除即是见证……有了这样的惯性思维,清洁工“捡”到黄金不上交,不是盗窃又是什么呢?“对不起,请跟到公安局走一趟。”
三是“刁民”思维在作怪。一个小小的清洁工,“捡”到价值300万的黄金首饰居然不上交,“不是贪财的家伙,就是心怀不鬼的刁民”,“这等‘刁民’不给她点颜色看看,又怎么能教育他人?”
四是“政绩”思想未根除。据悉,梁丽并非一个贪图不义之财的女人。而且,她可能一直很简单地认为,“自己问心地愧,没有什么害怕的”。但她错了,在“政绩”面前,这种朴素与善良是不会打动自恃“为公执法”者内心的傲慢与偏见的。上报一个案值300万的盗窃案,畸形的光彩观早就把人性抹煞了。
笔者认为,法律的职责与目的是引导人们从善,而不是既激起当事人的愤恨,又惹恼众怒。如果法律在某些人手中执掌成这样的怪胎,那么法律已经被扭曲成一个不受人敬畏的魔鬼。因此,请欲“制造”“女许霆案”者三思。